相关规定

相关规定

沪消发[2002]37号规定

作者:浒益消防   2012-06-21

     根据上海市消防局文件,沪消发[2002]37号规定,灭火器无论是否开启使用,达到规定年限后必须进行维修检查或报废,具体规定如下。

种类

维修期限

一经使用

未使用但距生产日期满

维修后满

手提式干粉灭火器

立即维修

5

2

推车式干粉灭火器

立即维修

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

立即维修

3

2

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

立即维修

水基型灭火器

立即维修

3

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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