作者:浒益消防 2012-06-21
根据上海市消防局文件,沪消发[2002]37号规定,灭火器无论是否开启使用,达到规定年限后必须进行维修检查或报废,具体规定如下。
种类
维修期限
一经使用
未使用但距生产日期满
维修后满
手提式干粉灭火器
立即维修
5年
2年
推车式干粉灭火器
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
3年
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
水基型灭火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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